㈠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事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备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职称。财务部拥有初级或以上会计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名;专职试验人员配备不少于3-5名,质检员不少于2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检验人员.质检员与现场生产人员应相对固定。
3.工作人员应明确工作程序及岗位职责。
㈡技术要求。
1.所用的保水增稠剂.矿物掺合料须经省级以上产品鉴定。
2.每种砂浆产品应有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3.在制造砂浆时不能使用消石灰粉.研磨生石灰.引气剂.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同性质的混合材料。
4.配合比设计应依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的规定,并根据砂浆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㈢试验条件。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用试验室,其检验条件和检验项目,应符合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的有关要求。全部检查项目均通过计量认证。
2.实验室应配备适合于检验项目的测量仪器.检测设备,有完善的测试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的性能、精度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检定周期内,应有法定检定部门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
3.试验室的工作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环境条件。
4.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试验数据管理系统。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应建立标准书写和电子台帐,分类、编号,存档。
㈣生产设施和设备。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
2.应有符合要求的预拌砂浆专用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
3.安装有三级以上自动筛砂设备,保证粒径小于5mm。
4.应有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水泥.掺粉煤灰的特殊料仓。
5.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的准确度和称量应符合连续生产的要求,其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的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质量计量,水、液混合料可按体积计算。
6.计算机自动控制整个生产流程。
7.用干粉砂浆生产的干砂干燥设备,必须保证砂的水分含量小于0.5%。
8.湿混砂浆生产应至少配备2辆带有自卸式和搅拌器的专用运输车,并配有10个以上施工现场的储存罐。